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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申报资料要求修改

发布日期:2018-09-04 13:57:47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修改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和临床试验审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公告》明确了《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等修改内容,将《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第五项“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的内容,以及《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第五项“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的内容,均修改为:五、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公告》还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修改内容,将《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第二项“证明性文件”第(二)款“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内容修改为:(二)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将附件7中第九项“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的内容修改为:九、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在多中心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在非多中心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全部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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